法律问答

我爸在下班途中被一个面包车撞了,现已明确此司机负全责,后续造成的影响将会是不能剧烈运动,天冷就会很疼,以后再也不能爬山,游玩了。 

本来我们国庆节说好的去玩的。现在也没办法去了。 

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帮忙我,告诉我除过交通法判罚以外,能不能得到精神赔偿,和后续若干年的赔偿,以及其他补偿。如果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办到。具体该如何做`首先谢谢您。

2018-10-15 06:40: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精神,赔偿个人受到民事侵权及精神伤害时可以索赔精神损失费侵权的五个条件:

    1、须有损害存在——损害要件;

    2、须损害系被控行为所致——因果关系要件;

    3、 须加害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

    4、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

    5、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有四个要件的:损害; 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首先,要考虑您的全责被判定的对不对,若不是全责对您承担的经济责任就相对小一些了。 其次,对方的大货车除非全部报废,否则过错方按过错程度赔偿购车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情况下是按过错程度赔偿的维修款。
    然后,交通、住宿、误工费等费用有一定依据的,有的要依据当地标准实报实销,有的要依据当地标准计算,所以您要认真计算,不合理的部分不能承担。。
  • 根据司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所划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依法应由车主和(或)司机所应承担的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司机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