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了:2005年底我弟离婚为争住房,没有钱补偿对方7.2万元,我母亲兄弟三人和妹夫妹妹商议决定(当时我也离婚两年多,没有住房)由我出4.2万元其余的3万云由我大哥大弟和妹夫垫付,房子归我和小弟两人所有(当时都是口头协议),就这样把房子争取过来,当时的房子已不成样子,所以又由我出钱把房子翻新,内外做涂料,过完春节有人给我小弟介绍对象,我小弟跟我妈说房子要归他才好找对象,我妈就做我工作,当时我很不情愿,考虑他是我弟弟,也希望他能早点成家,就答应了。他也当我妈.大哥.大弟.妹夫的面写下字据(借款条和给一间住房,2007年底归还钱)。2008年我要购买房屋,他把钱还回,(字据由我妹妹保管,现已丢失)。2010年房屋拆迁,因有我一份,评估时,把我俩的名字写在一份评估报告上,签拆迁补偿协议时,我妈妈就和村干部镇干部说明免兄弟之间以后有矛盾,就做两份协议,各签各的协议,当时我大弟在场,小弟没有其它意见。结算时我小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户口本拿去把帐结了。补偿款全部被小弟拿走,经多次讨要未果,请问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法律效益吗?通过法律能要回我的补偿款吗?我妈妈大哥.大弟.妹夫.妹妹都能作证。谢谢回答!

2018-10-15 09:32: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口头协议离婚没有法律效力,还是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富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
    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取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原则,夫妻特有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
    如果房产是婚前由女方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可以初步推断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但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虽然是以女方由女方偿还的,也推定为是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这个情况对房产的归属有一定影响。
  • 拆迁房屋遗产的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关于分配原则以及继承范围,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如果发生争议,各继承人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4,如果房屋面临拆迁,各继承人可以协商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以房换房;
      5,房产继承和其他继承的区别体现在,房产继承必须经过继承公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