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妻子06年底结婚,现有一五岁男孩,我婚前在市里买了一套二手房,婚后用我的工资还了两万五千元外债,还有八万元外债没还,房子在09年年初拆迁,预计今年年底交房,根据拆迁协议,回迁房在原房本面积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奖励五平米,原来的六平米下房按二比一的比例折算为回迁房三平米,也就是这八平米是不用花钱的,另有十平米平价(1650元/平方)卖给我们,超出安置面积之外的部分按市价(当时定的是3780元/平)购买,我当时要的户型比安置面积超出10。62平米,另外还需要交纳部分配套费和公维基金,我妻子是五一前做的引产,婚后她一直没上班,和我在市里住了也就三四个月,生孩子在我老家和我父母住对面屋坐的月子,而后她就带孩子长住她妈家,只有每次我回老家休假她才回我家住几天,孩子小时吃奶粉每次都是我在市里买完带回家,剩下的钱也几乎全部都给她,我没有什么不良嗜号,在市里也不怎么花钱。 现因家庭矛盾可能要离婚,我想咨询:1、我不想让孩子跟她过,法院能否支持?她家她弟弟去年犯事进去了,可能要判刑,我感觉她家是非观念有问题,也怕她家把孩子宠坏了。2、我们如果离婚房子这块法院会如何判决?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如果房产归我,她是否有权要求房子拆迁收益?因为回迁房有奖励和下房置换的八平米免费,还有十平米低价,另外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当时定价3780元现在已经涨到了快七千了,但毕竟还没有交房,我想知道我们在交房前离和交房后离有什么不同?是不是交房后离婚她就可以要求分割房产了?我怕她故意等到交房后再离婚,因为以前没拆迁时她就说过不想来市里,还一直想把房子给卖了。请有经验的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离婚
2018-10-15 17:15: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已离婚的夫妻,对于已经分割给一方的房子,可以进行房屋买卖,安好正常的流程进行即可。房屋买卖需要签订买卖合同,一般说来,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 首先要确定是先离婚还是先继承。
    如果先离婚,那继承财产肯定是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如果是先继承,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如果遗嘱中明确遗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那也不能分割,如果没有的遗嘱或没有明确的话,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