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配偶是没有影响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其本人进行信用惩戒,但是如果配偶被追加未被执行人除外。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
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
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