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题一:我司规定一周上班天数是5.5天,星期六早上是要上班,周六下午和周日是放假的。请问那星期六早上上班的属于加班吗?问题二:今年2011年五月劳动节为例,法定放假3天,可是我司星期六早上按照规定要上班的,公司实际上放假了2.5天,那么那半天时间是否属于加班?

2018-10-16 10:44: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单位不让职工上班,只要按时足额的支付其工资就是不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其实,并非所有在八小时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有三种情况下,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很难获得支持,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出差时适逢双休   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出差期间,如果双休日是在正常工作,而事后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就必须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双倍工资,但此时本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反之,如出差期间的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那么就不应认定为加班。因为虽然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没有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   
    二、周末参加单位培训   周末安排员工培训是否应该认定为加班的关键点在于该培训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以及培训的目的是否是因为工作的需要。如果培训是自愿性质的,可以放弃,培训目的仅仅是提高员工的个人技能,那么这样的培训就不属工作性质的培训,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   
    三、节假日在单位值班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干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职工作内、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