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以前我们的房补都是直接打入工资卡的,但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政府说要打入专门账户,但我们区的其它街道并没有这样做,还是直接打入工资卡的,政府这样做合理吗?为什么同样是房补,1999年以前工作的人还是直接打入工资卡,而之后的工资就要打入专门账户,这样做合理吗?如果房补打入专门账户,那么每个月扣税时,是不是应该扣除房补的钱后在收各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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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司财物,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
(2)赔偿方式一般是从工资里扣除,但不能全部扣除,以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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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先行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员工应当收集
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些列
证据来证明,从而确保通过申请
劳动仲裁乃至法院起诉等方式将自己的工资要回,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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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如果因你的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注意:造成经济损失须有证据,仅仅是工作失误未造成损失的不算)应当赔偿,但每月扣除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你工资收入的20%且剩余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
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都对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足额、及时发放工资做了规定,不得随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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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