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0年毕业分配到该国有企业,今年合同到期不打算续签,由于该单位员工流失严重,为了挽留限制现有人员的流动,近期单位颁布了关于单位中高级职称及业务骨干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称此类人员合同到期必须续签继续为单位服务,若个人不续签则单位要求按现在房产市场价补交其房产差价,此住房为2005年在单位房改中由夫妻双方集分论资排辈所购单位住房(建筑面积为57.75平方米)。购房合同中并无此规定,但在颁布此规定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不予追究,可继续按原价享用及出售所购住房。请问单位的这项规定合理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衷心感谢!

2018-10-16 14:10: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离职可能会发生劳动纠纷,对于这些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辞职的,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 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后果:

    严重的按照旷工处理,一般情况下按照辞职处理,离职后没有经济补偿金,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还可以追究责任。但对于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来讲,辞职和离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意义重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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