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结婚,但是户口上还写的未婚,老婆是外地的,现在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未婚证明。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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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指的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证明的受理机关为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当事人应当到自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未婚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合肥,未婚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一、办理条件: 属于合肥集体户口; 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提交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需提交户籍证明)。
三、办理机构: 合肥民政局各城区婚姻登记处,具体是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四、办理流程:
1、出示相关证件;
2、填写《无婚姻登记证明》;
3、经审查通过以后,发放《无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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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满一年);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
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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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经济适用房销售的条件和购买条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转售问题以及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
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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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