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因为户口原因需要做DNA亲子鉴定,但是政府机关因为我有养父(我与我养父母无任何抱养或领养手续)及DNA有年龄限制为由拒绝为我在DNA委托书上签字,请问合理吗?

2018-10-16 18:09: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籍、婚姻、子女状况、身体、政治面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证明,还要有被领养小孩的来历证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单身收养孩子时需要按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对双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强行要求,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三)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四)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 您好!收养条件是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办事处理流程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2、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受理民警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服务办理时限当天办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想要领养特殊孩子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1、领养的孩子是弃婴,或者被遗弃的儿童时,  想要领养孩子的人应当提交本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  
    2、如果领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儿童,领养人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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