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条件为: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