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南宁的夫妻生育一个小孩后离婚,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不知女方已怀孕,后来女方个人坚持生下了小孩,双方也没有复婚(已证明是双方亲生小孩)。请问此超生后会引发的一些事情:1、男方是否会牵涉到超生责任,会不会遭受到被开除公职等处罚?2、相应的计划生育罚款、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等,男方是否也要承担?3、女方一直没找工作,住在父母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算?谢谢。

离婚
2018-10-16 23:35: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而生育子女的,除接受当地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政纪处分;是党员的,还得接受纪律处分。  至于是否会被开除公职,还得看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规定,如果该规定中明确单位职工违法生育子女要被开除的,那就肯定被开除。
  •   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处分。  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