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姐2010年1月结婚嫁到合肥市,当时正好男方家在分拆迁房,说是结婚了,男女双方就能分得130多个平方,如果未婚,那么男方只能分到自己一个人名下的40多个平方,所以催着我姐结婚了。我姐的户口当时也转过去了,现在他们生活过不下去了,因为男方一直酗酒很凶,没有孩子,我姐身体也有不好,要离婚,一开始男方也同意,后来他又不同意了。男方的妈妈把我姐的户口给下了,现在也不是合肥户口了,男方一直与他家里人关系不好,家人劝他的话也从不听,又说是我姐出轨在先,(外面是有人喜欢我姐,但我们都劝她在婚内自己千万不能犯错,所以她也没有实质的与其他人有交往),可我姐夫觉得全世界人都对不起他,我姐要离婚,要先赔偿他两万块钱,他现在与家里断绝关系了,工作也闹翻了,要跑到我家去住,说是要看着我姐,离婚就要给钱赔偿他,房子也没有我姐的份,这合理吗?还有,在婚前,他们交往了两年,期间我姐有想过和他分手,他便要挟我姐,死缠着她不肯分,结婚时我家人本都不同意的,可我姐说,有时他人也挺好的,不求他别人,只希望他能一直对他好,可结婚后他整个人就变了。请问他们要离婚,该如何办理此事?望速回复,谢谢您

离婚
2018-10-17 01:41: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二)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所谓“无法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请求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
    (四)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能够对离婚达成共识,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两寸免冠照片,去结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这种情况下还是比较快的。
    二、诉讼离婚,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方又提供不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的话法院是有可能不判离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方要想尽快办理离婚就应当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当委托律师帮助取证,以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