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女双方育有一子,于2005年协议离婚。男方现再婚并又育有一女,女方未婚,与父母同住,独自抚养孩子。    

    男方名下有一单位集资建房的房屋一处,但一直没办下来产权证。房款是婚后两人合交,应属婚内财产。05年协议离婚,协议孩子归女方,房子今后产权归孩子,男方女方均不得买卖,女方有居住使用权,男方没有居住使用权。协议离婚后男方一直没有把房子交给女方,女方一直追讨,直至08年起诉法院。一审男方败诉,男方提出上诉至中院败诉,维持一审原判。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但现男方又申诉至高院。男方的理由是:

    1、房产为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作为福利负担房款一半,职工只支付了一半,根据双方的约定单位与职工为共同共有。在未争取到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对共有财产的处分系无权处分,不能按之前两审的产权归男方去判定。同时根据《物权法》97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构成对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89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2、男方认为子女虽为父母生养,但二者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母将财产无偿给与子女,子女无需支付对价,完全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所以在离婚协议里关于房子的处分是一种将财产无偿给予孩子的行为,虽然这种赠与是以夫妻二人离婚作为前提条件,但并不是凡涉及婚姻关系就落入婚姻法的调整,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也是由财产法调整的。既然是赠与就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男方现在想把协议离婚时女方唯一的要求,为孩子争取的房产变成一种赠与,而取消孩子应得的利益和权力。并又找出种种理由来推翻前两审中以明确认定的涉案房屋产权所有者的身份!

    我想问的是:

    1、二审既然是终审,为什么高院还受理?

    2、离婚协议中明确写的是今后产权归孩子,因为是集资建房产权没有办理下来,所以应该是产权办理下来后应归孩子,而且男女双方都没有买卖权,女方只有居住使用权,男方无居住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所提出的房产为单位与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跟本案有关系么?虽然现在单位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但双方男女对婚内财产使用的安排,而非处置安排,这也并没有触及到其单位的利益啊!事实与男方所找的理由根本靠不上啊!

    3、这种离婚协议所为孩子争取到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像男方所说的应属于赠与?

    一个一心为孩子争取利益的母亲,希望能得到您详细的答复。

2018-10-17 10:53: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 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 你好,
    一、房产置换后仍登记在老公名下,是老公的个人财产,离婚中此房产不参与分割,但老公要提供完整的房产置换证据,否则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老公与母亲有协议,要认定协议的效力同时经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
    三、置换房产证上写上两个人的名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平均分割。
    四、女方父母的财产赠与或遗嘱,都要看赠与或遗嘱的内容,是否与男方有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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