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非农业户口、汉族、教师,妻农业户口、土家族、无业。根据湘西州相关政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不能生二胎。但本人父亲是土家族,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生二胎呀?是不是一定要改民族才可生二胎呀?如果非要改,怎么才可以改呀?

2018-10-17 14:02: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一方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此,二胎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胎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
    此外,在新法生效前出生的孩子均属于违法,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
  • 12种情况能生“二胎”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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