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12月我以个人的名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以我一个人的名字签署了购房合同,买房时付了部分钱,其余的银行贷的款,至今仍未还清贷款;合同预定交房时间为2011年4月,本人现想将我女朋友(未结婚)的名字在房产证下来之前也加到房产证上,请问该如何办理?也咨询过,好像有以下几种方法:1、先通过贷款银行沟通,再和房产卖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换成两人的名字;2、做婚前财产公证,房屋公证为双方共有;3、婚后贷款还清后,再去办理,直接加上名字。不知道怎样处理才是合理的?具体的流程不是太清楚,希望能给出详细解答,万分感谢!

公证
2018-10-17 14:34: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前买房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 婚后用婚前存款买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婚前个人存款买房,只是婚前财产形式的一种变化,所购房产不属于婚后所得。
      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该套房产应属女方个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是婚后买房,拥有婚前财产一方应提供个人原始存单、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据证明纯属是用婚前个人存款买房,或者有夫妻婚前财产约定。
    如无确凿证据证明,则难以说清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婚前一方所购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亦即个人财产。婚后房产所有人的一方,同意夫妻另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赠与行为,此时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