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产赠与公证的的施赠人去世了,受赠人一直没有过户,是否可以认定房产赠与公证已失效,涉及房产应该是遗产?

公证
2018-10-17 18:09: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房产赠与公证的收费标准和存款赠与公证的收费标准是一样的;
      
    二、赠与公证包括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书公证和受赠书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赠与书公证和受赠书公证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赠与人或者受赠人单方到公证处办理即可。
      
    三、赠与公证的收费标准是按照赠与标的额的2%收取公证费,如果是房产,一般是按照房产评估价的2%收取公证费。
  • 房屋产权赠与;是指房屋产权人在世的时候,将房屋产权赠送给他人的行为。
      房屋产权人的夫妻双方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和受赠方 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证明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公证,然后再由双方带上述手续和房屋产权赠与公证书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赠与过户,
      注;非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在办理过户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收费时视同房屋买卖
      过户费用;
      
    (1)契税;按房价3%缴纳;
      
    (2)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
      
    (6)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
    0.5%缴纳
      
    (7)公证费;按房价2%交纳。
  •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
    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  但从法律效力层次上说,该通知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力极低。假如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通知判决“不予过户登记”的合法性。
    况且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是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转移时“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书遗嘱在内)遗嘱形式的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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