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族有一个以我祖父的名义注册的宅地,是以5个人的家庭的名义注册的,我(我祖父,我祖母,我祖母,我叔叔,我叔叔等去年去世了,我舅舅等已经搬出去了,今年我叔叔和祖母应该以继承为基础,他们有权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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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
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由家庭成员
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只要
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由本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另一方面,若该户人员均去世或不再拥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其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所属的农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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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婚后由父母指定自己继承的遗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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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宅基地归属问题,原则讲村集体应该收回。一般情况下,会由村委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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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当事人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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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