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我是河北张家口市的一名农村妇女,现年56岁,2006年的时候经人介绍我与男人相处,当时他带三万元现金入赘我家,相处两年里,我自己出钱盖了房子,第三年我们领了结婚证。但因为各种矛盾,他第三年出去打工,但过年过节从不回家,也未曾对家庭进行抚养义务,没有往家里拿过一分钱。去年我曾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让他每月向我交纳抚养费1000元,但他一直未此对现。现在他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分隔我的财产。去年村里占地,我分到占地款和树款补助,现在他要求分隔这部分钱款,请律师帮我分析一下,向我们这种情况,在离婚后财产分配方面如何做到合理分配。

离婚
2018-10-17 20:56: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结婚两年内和两年后都是一样的,只要是婚后的共同财产均可以分割,财产分配权可以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十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
    (1)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无过错的离婚。婚内财产平均分配,也就是说主要涉及婚内财产的认定问题 ,这属于离婚后财产分割中比较简单的一种;
    (2)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的离婚。
    婚内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但是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适当补偿获赔偿;
    (3)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最大。即只要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财产分割协议的,则应当依据财产分割协议处理。
  • 以购房合同为准,签订日在结婚证之前就算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产证加名按赠予处理,具体程序各地都不一致,请咨询当地房管局和税务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