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问题是我爸现在病的很重,但我爸有医保,有退休金,有近80平的3室一厅的房子。我家姊妹5个,但我二哥家把我爸的房证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变更他儿子的名下了,我们姊妹5个都不知道,是在我二哥有一次他住院的时候我和我姐给我爸送饭(因为平时是我二哥他们家在我爸那住)我爸哭着跟我们俩说的,要我们把房子要回来。我们当时听了很气愤就觉得变更房产应该通知我们一声。后来我们一想他如果要是给老爸能尽到责任就不和他计较了,但现在老爸住院需要用钱他不配合,老爸在医院还让我们把他的房子要回来,请问我爸当时把他的房产已经过户给他的孙子名下了还能要回来吗?

2018-10-17 21:44: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房产变更硬蛋收缴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不用提前领取;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楼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在区县地税局办理;
    6、协议离婚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原件;协议离婚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不能委托代理
    7、法院判决离婚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书中要求有房产的判决。
  • 可以分割。 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通常遵循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第
    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第
    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 第
    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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