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乙与拆迁人甲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增加了第七条规定:1998年7月31日前需办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妥安置房产权属证明,否则甲方(拆迁人)必需给予乙方(被拆迁人)每日100元的赔偿。最后法院认为过高,未予支持。请问,该约定是否合理?

2018-07-05 20:11: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一,不可以查封没有产权的房子,因为权利不固定。 第二,你们的买卖因为法律不允许而无效的,房子还是房主的,你只能要他还钱,抱歉。 第三,你不给原件,对方凭身份证还可以补办的,因为协议政府处还有。
    第四,法院不能查封没有登记的房产。 第五,违法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买房的应该知道的,买这种房子的风险很大,因为合同再好也没有用的,因为合同违法的,完全基于卖房的诚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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