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在起诉离婚时夫妻双方有一方没有到庭,法庭能判决离婚吗?

离婚
2018-10-18 10:16: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家庭中享有同等的权利。2001 年《婚姻法》第 2 条也规定了我国实现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婚姻领域中的男女平等在夫妻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婚姻法》中规定了在离婚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当下,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但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依旧欠缺力度,有的还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离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要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应保障当事人和生产、生活尽可能不受影响。在进行共有财产分割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尽可能在财产分割后要发挥其效用。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把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以及他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对当事人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财产,应依法收缴。同时,也要防止某些人利用离婚的合法方式攫取他人财物或为图谋财产而危害对方的行为发生。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当事人不能做到事前充分的准备,往往造成律师接受委托时已面临十分被动的局面,当事人面临着败诉或承受损失的风险。建议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作好如下准备,将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一旦出现婚姻麻烦,请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详细的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子女抚养等,律师会根据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出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有关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要留存受伤害时的报案记录、诊断证明等;包括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或债权债务的,当事人要注意留存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重要凭证,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留存复印件,对存款账号作好记录,另外还包括有关子女抚养监护权等方面的证据,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就要求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具备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对证据的取得尽早准备。   
    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如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及其它属于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   
    四、尽可能地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离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对双方的伤害更大。许多婚姻纠纷通过亲友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往往能够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这样既可以避免委托人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   
    五、如果双方确无协议离婚的可能,在做好相关准备之后,可委托律师进入诉讼程序,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状、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有关财产凭证及诉讼费等。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的,另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风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