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朋友一事信用卡诈骗犯罪入狱,在看守所拘留了5个月还没有结果,听说公安机关还在调查阶段,这么久正常吗?一般不是2个月公安机关调查/人民检察院1个月审查就可以上人民法院的吗?为什么迟迟没有消息,是要塞钱才能优先判决吗?》

刑事辩护
2018-07-05 20:32: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同时,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按照下面的规定来执行。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你好,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你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

  • 1、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
    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amp;lt;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mp;》(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
    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实施三次以上诈骗犯罪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可减少基准刑20%-50%;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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