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前于2011年6月9日在法庭调解离婚,因之前对财产平均分割无分歧,固法院调解中未写此条!离婚后前夫反悔,以首付钱是他及他父母支付为由要求多分(首付是于2007年7月15日支付,发票日期为2007年11月7日,房产证上属我和他的名字,日期为2009年3月),我于2011年底将房产分割诉诸法院,我和其离婚主要因为他在我2009年怀孕至离婚前外面找了一个情人,且他曾于2010年8月写过一份保证书(我打印的保证书,他签字盖手印)给我,保证再犯类似问题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及孩子扶养权给我,但因离婚时我想孩子一人一个,而他又不同意将孩子分开抚养为由不同意离婚,我当时便将两个孩子(一对双双)抚养权给他,想先把婚离了,孩子抚养权离婚后还可以争取.请问这种情况:1、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2、他写的保证书是否有效力?3、我在财产分割诉讼中要求,请被告履行保证书将房产归我个人所有,可能性大吗?4、我手里有其情人曾经发给我的手机短信和QQ聊天记录,这种证据的法律效力大吗?谢谢,盼复!

离婚
2018-10-18 13:51: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