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

    你好!

   我的田地和乙方的田地在05年因村里需要修建公路进行了互换,村里补助900元人民币归乙方。而乙方田地的使用权归我。并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有村长的签字、证明人的签字。现乙方因该地块被划为宅基地有补助10000元而反悔。理由是该地块是其母亲签字,而他们分家时是分给大儿子的,没有大儿子的签字,不算。

    请问这份协议还有效吗?

2018-10-18 17:20: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效。  
    2、公证不是民事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是公证后可以使民事协议的效力更强,经过公证后的协议,将来有纠纷到法院时,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为证据,不用再质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错误。  
    3、分家析产协议虽然自当事人签字时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产协议中涉及到的家产属不动产或准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车辆等的,还应当经过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做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产权不变,原财产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将来反悔不愿再分的,房产等可能仍然归父母所有,分家协议中确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产。
  • 分家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4、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证人姓名;
    6、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7、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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