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诉讼是否在原告居住地或被告居住地处理?

离婚
2020-07-03 14:52:2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对于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这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类似: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看似规定得细致,但是适用起来会较困难。具体表现在:
    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
    2、“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 离婚诉讼原告不到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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