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2008年2月份结婚登记的。婚后感情因性格脾气原因经常争吵。2010年4月份年我和我正式分居,2010年8月10号,我向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对方不同意,法院不判离。在判决书上已经写明了分居的时间。半年后就是2011年三月份,我再次起诉离婚,法院立案了,但是由于律师把时间算错,比法律规定时间提前了一个星期,结果导致没有开庭,我们直接撤诉了,这样就浪费了一次开庭的机会。现在要再等半年才能第三次起诉,那时候是分居一年半了。我们有一个孩子,现在归我抚养,对方明确不要。经济上2007年9月份我购置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时我的名字。当时总价80万,首付了50万,还有30万分20年按揭。每个月想银行还贷2000块,都有我在承担,现在这个房子价值200万,由于是登记前半年买的,当时我根本还没有和我老婆认识,根据婚姻法,这个属于我婚前财产,每个月还贷可以算共同财产。现在的问题是,一,对方一定不会同意离婚,除非满足经济的要求。二,下次法院是不是会叛离。三,如果叛离,我大概需要支付多少共同财产的费用。最关心的问题还是,下次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如果还是不判决,那么我明年四月份我们已经分居满两年了,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

离婚
2018-10-19 11:49: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
    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离婚的话,财产一般采取均分的方式。在照顾女性孩子的基础上可能会分得更多一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