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5月份男方按当地习俗给付礼金6600元及礼品,但因产生矛盾男方5个月左右未联系女方,然而现在男方被要求退还礼金以及订婚前后总共产生的费用,并反诬是女方提出了分手,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女方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8-10-20 01:45: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无赔偿.起诉离婚.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第一款应当对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根据对方(受赠方)具有造成感情破裂根本过错,规定一方(赠与方)有撤销权;第二款应比照由对方“全部返还”,而不是“适当多分”;第三款应规定:由对方与其亲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4.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给付财物的行为性质的基础上,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给付财物的行为系赠与行为,可判决不予返还财物;
    (二)如给付财物的行为系索取行为,可判决全额返还财物;
    (三)如给付财物的行为是赠与还是索取难以查明的,可判决适当返还财物。 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相违背。婚姻法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定位为违法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根据《[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law]》第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也应当返还彩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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