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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二审再审决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袁*信用卡诈骗一案,于2011年8月1日作出了(2011)甬奉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未认定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于2013年4月26日以甬检刑抗(2013)9号刑事抗诉书,对浙江*民法院(2011)甬奉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指令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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