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饶**与温**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与被执行人温*劳仲案(2015)第46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5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汀执字第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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