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李**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其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李*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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