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青岛得雅纸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部分设备,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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