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被申请人鬲卫昌支付拖欠的土地出让金25333682元。本院受理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山阳县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56150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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