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赵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