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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