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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2日以(2000)州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5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12月、2008年12月、2011年12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

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临**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受监狱记功3次,表扬8次,积分4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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