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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一案

审理经过

上*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作出(2008)上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诈骗罪、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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