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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乔**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乔*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汝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蔡*、乔*、方*、刘*、刘*、马*、乔*、张*、蔡*、陈*不服,分别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乔*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3)汝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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