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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杰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监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上午9时20分许,在湖*感监狱服刑的被告人方*与同在该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车间劳动的服刑人员秦*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方*用手臂箍住秦*的脖子进行殴打,导致双方发生打斗。监狱民警前往制止并将被告人方*带到车间外谈话,谈话过程中被告人方*突然又冲进车间用拳头殴打秦*,引发与双方关系较好的多名服刑人员发生斗殴,致使整个车间200多名服刑人员都停止了劳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湖北省*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肖*、王*、杨*、胡*、王*、胡*、曹*的证言;3、被害人秦*的陈述;4、被告人方*供述;5、被告人方*殴打秦*的视频截图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在监狱被关押服刑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导致多名服刑罪犯斗殴,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杰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制造毒品罪余刑七年五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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