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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凯刑初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加刑2年。于2004年6月4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8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4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至2028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在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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