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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迫卖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河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05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记功1次,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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