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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0年3月8日,广东省**民法院作出(2010)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长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熊长记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8日,该案经广东**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长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2月4日,经广东**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将熊长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即2013年3月16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吉林**北监狱于2015年10月22日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长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长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熊长记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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