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周*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东刑少初字第0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周*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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