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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21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宁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九日(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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