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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睢*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睢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0日经本院以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1日经本院以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9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特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所部表扬一次,被所部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七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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