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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甬鄞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夏*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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