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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光平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1)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向光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向光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光平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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