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浙刑三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