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有限公司与许**、郭**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有限公司与许*、郭*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华*司于2002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权*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未受偿的货款69700元、违约金697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发放《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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