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赵*与阚*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1)新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于200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11680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