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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诗桃与新疆中**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诗桃诉被告新疆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万诗桃以被告中*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其作为投资者遭受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被告中*司赔偿其损失42304.0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农六法破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提出的对本案被告中*司重整的申请,并准许中*司进行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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